中学校规:规章(条例)制度范文(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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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入学。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深圳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成绩达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德育合格,符合招生条件,经市教育局批准录取,并按规定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即取得我校高中学籍。
应届小学毕业生在我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经区教育局批准录取,并按规定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取得我校初中学籍。
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保留入学资格。
初、高中新生均须有完整的原毕业学校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籍。学籍标志为: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升学报名表和深圳常住户口或就读证,有学籍并且学籍材料齐全,方可办理入学,取得正式学位。
1、深圳常住户口的新生录取后,已具有学籍,凭常住户口和本人常住户口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回校注册,成为我校正式学生,填好新学籍表,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和学生手册。
2、深圳暂住户口的新生录取后,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罗湖区中教科办好就读证,然后凭暂住证原件和暂住证复印件、就读证回校注册,成为我校正式学生,填好新学籍表,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和学生手册。
3、新生被录取后,若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录取通知书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情况,须持经区一级医院或家长单位证明和个人申请及时到校办理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正式学籍。
4、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如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 转学。新生录取,经注册成为我校正式学生后,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一般不宜办转出转入手续;如有实际情况确须转学的,请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既不办理,又无在学校有关部门备案转学的,后果自负。
1、转出:转往市内的初中学生确因房子搬迁或特殊情况随亲要求转学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证明和家长申请,报班主任、年级长,在申请上加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初一未编班的新生直接送校长室批准,接收学校加意见,再报罗湖区教育局中教科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办理转出后,自动取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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