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 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 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 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 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 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 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 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 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 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 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 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 上课、做操、集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 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 考试作bi。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 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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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 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 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 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 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 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 借阅、购买、传抄yin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 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 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 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 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 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 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 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 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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