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科竞赛和课外活动奖励条例
中学学科竞赛和课外活动奖励条例
12-20 17:46:36 浏览次数:300次 栏目: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推动学科竞赛及课外活动的开展,鼓励各教研组及有专长的教师为学生特长的发展多做贡献,学校制定以下学科活动奖励条例:
1.系统培养出全国及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学生的主教练(组)给予表彰,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考虑。
2.等级奖
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阶段各科竞赛活动中,全国一等奖500元/学生,全国二等奖(或省一等奖)200元/学生,全国三等奖(或省二等奖)100元/学生,省三等奖(或苏州市一等奖)50元/学生。以上奖金由教研组安排,主要奖励参与学科竞赛(或课外活动)的辅导老师(含任课老师)。
3.名次奖
①在江苏赛区获省一等奖且具有保送资格或高考加分的,1000元/学生。(以江苏省科协青少年活动中心、江苏省奥林匹克竞赛委员会发文为准)。主教练(组)与教研组按7∶3分配奖金。
②在江苏赛区排名第1—第20名的,2000元/学生。含科技发明省一等奖,(排名以江苏省教委、江苏省科协、江苏省招生办公室、江苏省奥林匹克竞赛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文为准)。主教练(组)与教研组按7∶3分配奖金。
③入选江苏省代表队学生的主教练(组)3000元/学生(另加主教练辅导费1000元/学生)。
④入选国家集训队学生的主教练(组)5000元/学生(另加主教练辅导费2000元/学生)。
同一参赛学生在同一年度的同一学科国内比赛中,在发放等级奖的基础上,按上述名次奖的最高标准奖励一次。经过层层选拔入选国家队并在国际(或亚洲)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分获奖牌,学校另行重奖。其它学科(政治、语文、英语、历史、地理、体育、艺术等)参照以上奖励方案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江苏省苏州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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