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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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五千元的借款,只能从原审认定的贪污总额中直接减去,而不能仅将申请人在店子镇派出所报销的发票从这五千元中扣除,而将余款仍认定为贪污.这是因为:原审如果已经认定申请人在店子派出所报销的其他发票,则该行为已经被认定为贪污了,再次认定,只能重复;如果原审没有认定,法庭现在认定为贪污,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认定了13776、1元的报销款,其中的8740元已经被认定为公支出,5036、1元被认定为贪污.现在,已经查明了其中的5000元是申请人的个人借款,而不是报销,因而应予减掉,仅余36、1元报销款.
四、申请人尚有11335元的为公支出原审没有提及或认定.
原审在认定21120元的杂志返还款时,只认定了7154、4元的因公支出,余款13965、6元被认定为贪污,也是与事实不符的.
申请人由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加之一些支出零星散乱时间久远,所以在原审时有很多支出公诉机关没有调查,申请人也没能向法庭说明.后来,经多名同事提醒,申请人才逐渐回忆起了这些因公支出事项.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查明了这些原审没有提及的因公支出事项,总额为11335元.
1、申请人任办公室主任间,在1994年中秋节、1995年春节、中秋节三个节日发给办公室人员的过节福利2400元原审没有认定.当时办公室多达十二人,中秋节每人50元,共1200元;春节每人100元,共1200元.原审只认定了96年春节、中秋,97年春节三个节日的3420元.上述事实,原山亭分局办公室的高江、张雷、孙业元、冯金友、尹青、胡安兴等人均已证实.
2、申请人为改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于1995年初夏,同驾驶员吴修身一起在山亭区交警队西边的一个地摊上买了竹凉席九床,价值855元.这些物品有些干警至今还在用着.
3、1995年,山亭分局卖掉了原来的旧摩托车,为解决通讯员的交通工具问题,申请人为原办公室通讯员温昭宪买了一辆二八型凤凰自行车,价值270元.这辆自行车被温昭宪用了一年多后,在分局门厅西侧被盗.这一事实,温昭宪已经证实.
4、申请人任办公室主任时,办公室聘用了三个临时人员.分局不发这三人的过冬棉大衣.为解决他们的过冬问题,申请人与吴修身一起在1995年冬在山亭供电局老门对过张国庆的警用品商店里买了三件军用棉大衣,价值450元.这一事实,原办公室临时工作人员吴修身、尹青、温昭宪都已证实.
5、申请人为了协调同市公安局及其他分局有关业务科室的关系,在1994年至1997年间,曾经:
(1)1995年中秋前,为前来分局进行宣传的市局的三位同志每人购买两桶花生油、两箱宽粉,总价值750元,并亲自给他们送到家.这一事实,司机吴修身及三同志都已证实.
(2)1995年底,市局办公室四同志等来山亭分局检查指导工作,申请人为感谢他们,为其四人买了四桶共80斤花生油,价值360元.这一事实,已经证实.
(3)为感谢市局办公室同志多次来山亭分局指导、帮助办公室工作,申请人在1995年底、1996年初两次为其购买核桃等土特产,价值150元.这一事实该同志本人已予证实.
(4)为搞好宣传工作,申请人多次请市局宣传处的同志邀请枣庄日报社的记者来山亭分局采访,为此报销招待费600多元.这一事实宣传处的同志已经证实.
(5)1995年4月,山亭区举办梨花节,申请人分别邀请了市局办公室四人(花费200元)、滕州市局办公室八人(花费300元),共计花费500元.该事实市局办公室及滕州市局办公室的同志已证实.
6、作为办公室主任,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工作是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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