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庭 辩 论 词/意 见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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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7:12:12  浏览次数:967次  栏目:辩论大赛

3联通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联通的客户,联通也没有收原告的话费,所以原告无权诉讼联通公司.
对此我方认为:联通公司开展任何业务都应建立在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不关原告是不是联通的客户,只要联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就有权要求赔赏.
二,针对移动公司的答辩
1移动公司辩称:这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的事,所以也就没有绝对的来电显示,偶尔有一些电话不能正常显示是正常的,甚至说,你能拿出你开有百分百来电显示的合同吗?
对此,原告十分愤慨:(1)原告的手机卡是全球通(附:全球通享受的功能)本身就开有来电显示业务
(2)移动所公示的来电显示的功能介绍中也并没有说他们提供的来电显示不是百分百
(3)既然移动已经说他的来电显示没有做到百分百,这就说明,移动已经承认他所提供的来电显示业务是有缺陷的,现在正是这种有缺陷的服务导致了原告失去了知情选择的权利,出现了话费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移动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移动公司辩称:来电没有显示是联通的原因,是双方运营技术平台的技术障碍.....等诸多理由企图逃避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既然原告开通了来电显示业务,按照移动公司关于来电显示的公示条款,移动公司就应该全天候的全面的提供来电显示功能,好让原告有选择的接听来电.移动现在提出的这些原因都不在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之内,所以移动公司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告移动公司辩称:不显示主叫号码是,为了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有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可是他们忘了宪法还规定了,任何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移动所谓的自由和隐私是什么?不关他什么!这种匿名来电使原告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话费损失,也就是说,匿名来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被告移动公司辩称:他们对于原告的投诉十分重视,态度也十分的积极,可是,就这么小的,简单明了的事情,他们的委托律师就如此推委扯皮,胡搅蛮缠.难道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积极态度?
三,针对移动和联通所谓原告有“恶意诉讼”的故意的答辩
移动和联通都提出: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的手机没有显示来电号码,但是原告完全可以在接通电话后判断出这是联通的电话而挂断,这样就只会产生0.4元的损失.但原告却打了12分钟,导致出现了4.8元的损失,所以原告有恶意诉讼的故意.
  可以看出移动和联通的辩解不仅强词夺理而且十分可笑:做为一个正常的人都知道:在电话没有接通之前,可以自主的选择接与不接,一但接通,我们有谁会,或者是好意思问:你用的是什么号?如果是联通我就不和你聊了吗?不知道被告的两位辩护律师在生活中是不是这样作的?
  按照被告的说法,我们也可以做出这样的分析:如果原告是接的一分钟就不可能打这场官司了,正是接了12分钟才产生的这场官司.也就是说被告有这样一种观念:钱多了可以打官司,钱少就不能打了,不知道被告的这种逻辑是从何而来,不知道有哪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被告据1分钟或12分钟就做出原告有故意恶意诉讼的判断是荒唐的站不住脚的!被告的做法又一次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要求,事实有据,有情可依,有法可依.希望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尊敬的审判员:党中央号召建立和谐社会,但和谐社会不是靠隐瞒事实真相来实现的,更不是以牺牲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来实现的,它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信和正义.显而易见,被告的服务欺诈行为与建设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这必然遭到人民无情的唾骂与抛弃!任何人、任何企业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必然体现.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予以充分考虑.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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