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正声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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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
(20xx年六月二十四日)
同志们: 刚才,清泉同志代表省委、省政府,对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化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希望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我主要就当前改革中的有关重大政策和原则问题,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把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继去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后,今年,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在全省范围免征农业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由改革初期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正税清费、治乱减负,到全部免征农业税,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提供了契机。免征农业税,标志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转入了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新阶段。过去三年,由于我们始终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第一位的目标,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来抓,使改革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得到了基层干部的支持,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较顺利地实现了第一阶段的目标。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免征农业税后,导致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依然存在,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突出的是乡镇机构改革问题、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和人员分流问题、站所转制后农村公益性服务模式问题、农村公益事业特别是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保障问题、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工投劳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在规范的法制环境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建立土地流转制度问题、乡村债务化解问题、国有农场改革问题,等等。对于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果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逐一探索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就无法巩固,新的农村公共管理体制、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公共事业发展模式就难以建立,“三农”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都将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领导农村工作中,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一主三化”方针,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深化农村各项改革、解决制约农村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问题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与第一个阶段相比,新阶段改革涉及的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打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的重要指示,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它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把农村各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从明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将进入新的阶段,改革的重点将转向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农村综合改革涉及面很广,从我省的情况看,当前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这项重大改革多次进行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情况相当复杂,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对于这项重大改革,市州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在手上。总的原则是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应抓紧进行,但对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不搞一刀切,不规定统一的时间进度,具体实施进度和操作步骤取决于各级领导思想是否统一、认识是否一致,取决于各地是否有内在动力。如果没有统一的思想认识而草率从事、仓促上阵,必将带来多方面的问题。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各地今年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欢迎您访问 www.nx899.com
第一,严格执行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乡镇内部机构设置、党政领导交叉任职、领导职数配备和人员编制确定,省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里的有关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公务员的竞争上岗,应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进行,不应违规实行提前退养等政策,精简工作可以和选调优秀干部到村党支部任职相结合。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应予保留,应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严格按政策发放生活费。对于公务员自愿要求辞职的,应给予支持和鼓励,这方面的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对公务员不能采取买断分流办法,公务员的社会保障也不能比照企业人员的办法,应随着全国统一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逐步考虑和实施。
第二,稳步推进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和人员分流工作。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很复杂,人员身份五花八门,供养渠道各不相同,财政供给范围和形式也很不规范,特别是人员膨胀的问题十分突出。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乡镇事业单位是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单一主体,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事业单位改革既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一方面要坚决推进改革,另一方面要保证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健康发展、不能削弱。考虑到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省委、省政府对事业单位转制和公益服务模式没有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结合各地的实践探索,总结了委托服务制、定岗服务招聘制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市州或县(市、区)决定,一个市州或一个县(市、区)对一种行业采取一种形式。前不久,中央领导同志强调要鼓励和支持地方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但是,无论具体形式如何确定,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和人员分流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合理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事业,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事业应由财政保障经费,经营性事业应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二是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一般不采取公务员的管理方式,应实行合同聘用、动态管理,这样有利于增强责任感,有利于进行绩效考核,也有利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在竞争上岗中,对骨干技术人员特别是国家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乡镇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三是要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首先要认真进行清理,界定身份,凡未经县(市、区)一级办理组织人事录用手续和劳动用工手续而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财政支持办理的养老保险对象,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省财政将通过适当的形式给予支持。四是要慎重实行解除劳动关系。各县(市、区)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并严格按照省里的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五是要保证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经费。事业单位转制后,各级政府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同时,要普遍推行“以钱养事”的办法,公益性服务由政府购买,实行规范的合同管理。要理顺县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服务规范,建立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乡镇一起搞好考评工作;乡镇政府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必须在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按合同进行绩效考评后才能支付。省财政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经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评估、验收合格后,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对改革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乡镇,不予安排支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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