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12-20 17:06:22 浏览次数:350次 栏目:其他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租赁合同”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租赁合同》相关文章
- › 2017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 ›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
- › 租赁合同
- ›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 ›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租赁合同(样本一)
- › 柜台租赁合同
- ›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 › 厂房(仓库)租赁合同书
- › 场地租赁合同
- › 土地租赁合同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租赁合同
tag: 暂无联系方式 其他合同,其他合同范本,合同文本,合同范本 - 其他合同
其他合同 推荐
- · 2017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 · 2017级住校生管理协议,合同范本
- · 聘 用 合 同
- · 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 ·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 ·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
- · 租赁合同
- · 劳务合同书
- · 协作出版合同
- · 软件捆绑合作协议
- ·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与最终用户直接签
- · 图书出版合同
- · 出版合同
-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
- · 遗赠协议2
- · 赞助交大学子活动协议
- · 委托代理合同
- · 聘用律师合同
- ·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