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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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以及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信访人应当依法、负责地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指定地点、采取法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被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类行为被明令禁止。《条例》还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六类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公开信访渠道。新《条例》还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等。,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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