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9)对于农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的,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补偿程序:先核实,后把意外伤害补偿的拟补偿结算表在村、乡两级公示一个月以上,再由村、乡两级出具公示证明材料。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补偿后若接到举报或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补偿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鼓励开展中医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西医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中医临床科室除外)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1)慢性病限定以下15种: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并发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关节炎或类风湿关节病;椎间盘突出;帕金森氏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肝豆状核变性;癫痫。
(2)慢性病补偿标准:经鉴定为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县农合中心发给《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患者持证到省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药品和检查费用按45%比例享受补偿,按月结算。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为2000元。补偿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人急诊住院按住院比例补偿。
(三)住院分娩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凭准生证,可享受定额补偿,正常分娩(包括自然分娩、钳夹、侧切、胎头吸引、死胎、死产等)补助标准为每次200元;手术产(必须具有手术产指征)和产妇分娩期间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补偿执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降消”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偿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给予补偿,累计所得补偿金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费用。
第二十九条统筹帐户不予补偿的项目: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工伤、车祸、“非排他责任”(即有民事责任承担对象)意外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后遗症住院医疗费用;
(三)其它不予补偿的项目(详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暂行规定》)。
第七章参合者就医和医疗费用补偿结算程序
第三十条参合者就医程序:
(一)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院和县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参合患者就医时,应携带《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身份证明,并主动向接诊医生出示。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度。在县内定点医院出院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诊证》、出院小结(需加盖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加盖公章)、住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定点医院结算科办理补偿手续,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县外住院患者结报补偿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定点医院结报科办理补偿结算手续,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定点医院初审上报的垫付金资料,经县农合中心终审后,多垫付的不得向农民追回,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追补;少垫付的部分必须补足给农民。
第八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三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定点制度,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对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协议管理和年度评审制度。对不严格履行协议、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实行参合农民身份验证制度。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必须认真核查患者的《就诊证》、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制”住院。对办理住院的,要在《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入院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十五条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对参合住院患者的病因、治疗经过必须如实详细记录,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降低入院标准,不得将门诊、慢性病患者转为住院治疗,不得开出药品让患者回家“挂床住院”。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认真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如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患者(或家属)有权拒付费用。乡镇级定点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控制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控制在10%以内,村卫生室杜绝目录外用药。
第三十八条出院带药必须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并注明出院带药的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慢性病门诊用药量一般控制在2周内)。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和检查。
第四十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合格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载体,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参合农民可凭《就诊证》到村卫生室接受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偿费用按我县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实行村卫生室先行垫付制,多垫付的不得追回,少垫付的必须补足给农民。
第四十一条认真执行三级转诊制度(村级转乡级、乡级转县级、县级转到县外县级以上医院),建立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合患者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症不出县”。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纵向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实行责任制,推动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惠及农民。
第四十三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监委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县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督查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卫生局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一次。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农合中心,乡镇公示栏设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公示栏设在村委会和村卫生室。公示栏设举报(咨询)电话。县、乡经办机构负责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www.nx899.com欢迎您访问, 欢迎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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