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12-20 17:06:56  浏览次数:991次  栏目:决议意见

(一)以户为单位,全员、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和有关材料。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每年每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财政补助每年每人3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10元。新农合基金分风险基金、统筹基金两个部分。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基金的管理按《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财社[20**]123号)执行;统筹基金,是集中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基金。其中,新农合基金75%用于住院统筹支出(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偿金),25%用于门诊统筹支出。从20**年起,取消家庭帐户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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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含慢性病门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偿“三结合”的补偿模式。

第十九条从基金总量中拿出25%作为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的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合作医疗适当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提供逐人名单,并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各乡镇要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名单,落实到人,并做好登记建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县农合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为参合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从20**年起,每年的10月1日长假后的第一个星期内为召开次年筹资大会的时间。筹集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时间原则上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参合登记、电子录入,人、证、款审核及分村参合人员公示工作。逾期不得补办,中途不得退出。

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代征机构可设立临时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并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二十六条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基金部分,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一月内和在县外治疗出院后跨结算年度两个月未结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补偿范围:

(一)住院补偿:

1、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不含门诊医药费、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及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www.nx899.com欢迎您访问, 欢迎您访问,

2、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费用。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按75%的比例计入病人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住院补偿比例核算)。特殊检查主要指: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r-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扫描装置(SP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医疗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等单次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特殊治疗主要指: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腹腔镜、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o60治疗等单次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高收费医疗项目。

3、支付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费用。国产(合资)按75%比例计入核算;进口按50%比例计入核算。

(二)支付符合计划生育住院分娩定额补贴费用。

(三)支付在县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

第二十八条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院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的门槛费分别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100元),县外协议和非协议医院500元(县外医院原则上指县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省内指定部分医疗机构作为我县的协议医院,以公布的名单为准),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全年最高可获补偿金为6万元。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但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具体按下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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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级别乡镇级医院县级医院县外医疗机构

协议医疗

机构非协议医疗机构

门槛费100元300元500元500元

补偿比例

(名义补偿比)75%70%60%55%

2、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凭县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低保户证件和百岁以上老人的证明材料,住院补偿实行零门槛费,同时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核算。

(2)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执行,半年结报一次。

(3)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不予补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4)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住院患者,补偿比例在原级别医院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

(5)实行大病保底制度。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患者,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5%的,按35%比例核算(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可将住院发票等资料原件先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第一次补偿。但两次累计补偿所得不得超过患者医药费用总额。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当日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50%比例计入核算。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28天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即在出生第28天之前(含第28天)入院开始治疗的第一疗程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入院日期在第28天后开始治疗的住院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开展新的年度筹资时,应鼓励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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