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条例)制度范文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条例)制度范文建设

12-20 17:46:36  浏览次数:640次  栏目:教师发言稿

    从立法上来说,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立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具体言之政府应发挥三大作用:一是保护作用,即政府要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二是帮助传承作用,政府不是传承的主体,并不直接干预传承,而是采取措施帮助支持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三是引导作用,即对社会的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
    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规范政府行为,对政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繁杂,价值不一、良莠不齐,且又具有活态的传承性质,并非如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完全适用同一种保护措施。《公约》中提出的认定、立档、保存、研究、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八项措施,表明了这些措施之间的差异性。就是说,认定、普查、立档这类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宣传、弘扬、振兴这类保护措施应当只适用于那些与当代社会基本准则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正是《公约》的基本要求。如公约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提出了某种标准,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符合人权标准、相互尊重和顺应社会发展,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受到保护的基本尺度。
    除了上述措施外,最重要的要通过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应该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名录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日常调查、普查、建档等认定工作最重要的目标,也是建立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的基本依据。二是传承帮助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关键是要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当负有职责并采取措施帮助其实现传承,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如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场所、提供财政资助、授予荣誉称号、利用公共传媒、公共文化机构宣传、展示和交流、开展学校教育传承、促进国际国内交流等。三是保障制度,就是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机制,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保护资金和社会基金、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珍贵实物资料限制出境制度以及保密制度等。
    除了明确政府的保护措施外,在立法上、政策上还应当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要防止政府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粗暴干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点规律,防止出现开发性和建设性破坏现象。二是要明确人民群众是保护工作的主体。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来自民间,繁荣于民间,政府行政行为不能包办一切、替代一切。政府的重要责任在于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等,引导和保障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保护工作来。三是要提高社会公众对本地区、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文化自觉,这是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只有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激发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才能使政府行政保护不成为无本之源。四是要在保护工作中充分尊重当地民众意愿,处理好活态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代文明生活发展的关系。五是要尊重和保护那些保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群体的情感和权益,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公开出版、传播、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时,防止出现歪曲滥用的现象。六是如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以使政府的行政保护更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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