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规章制度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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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辅导。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并按照“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绩效量化”的原则,建立起真正能体现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参考指标主要有:登记率、户月均税负、虚假停业率等。
(二)对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参考指标主要有:管户(按户)税负变化率、税务违法案件发现户(次)数、未按规定移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各项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每项指标分值,并按照“人机结合”的方法,定期进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对税收管理员考核时,应与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应与实地抽查、纳税人意见反馈相结合,确保考核准确性、科学。
第三十九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与能级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主评制,设立纳税评估主、副评员,对主评员可设置较高的岗位基础分和岗位福利待遇。
基层税务机关可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得分较高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较差的,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省、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能级制”相结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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