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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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上级公司统一核算。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单项资产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类

1、房屋

a)营业用房20年

b)非营业用房20年

c)简易房5年

2、建筑物15年

(二)机器设备类

1、供电系统设备15年

2、供热系统设备12年

3、中央空调设备10年

4、通讯设备8年

5、洗涤设备5年

6、维修设备10年

7、厨房用具设备5年

8、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6年

9、电梯10年

10、相片冲印设备8年

11、复印设备5年

12、其他机器设备10年

(三)交通运输工具类

1、客车

a)大型客车(33座以上)30万公里  8年

b)中型客车(32座以下)30万公里  8年

c)小轿车   20万公里   6年

2、行李车  30万公里   7年

3、货车    50万公里   10年

4、摩托车  15万公里   5年

(四)电器及影视设备类

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

2、音响设备5年

3、电冰箱(柜)5年

4、空调器  柜式5年  窗式3年

5、电影放映机 5年欢迎您访问 www.nx899.com

6、其他电器设备5年

(五)文体娱乐设备类

1、高级乐器10年

2、游乐场设备5年

3、健身房设备5年

(六)消防设备6年

第二十一条   饭店固定资产净残值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日常保养
第二十三条   饭店固定资产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资产正常、经济、有效地运行。资产的维修按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应时时掌握本部门的资产运转情况。若发现急需修理而又未纳入预算的情形,应作出报告经饭店工程技术部门鉴定并出具意见,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饭店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维修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意见执行维修任务。

第二十六条   零部件等维修费用,按饭店费用报销办法执行,相关费用计入饭店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情况除外)。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金额较大(通常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为准),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的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饭店正常经营期间,若需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相应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批准。

若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则上级公司财务应将此项支出在固定资产账下单独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取得联系。

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若系人为因素造成,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饭店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征得饭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三十条   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应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对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超过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内的设备,如存在下列现象则按程序进行清理或报废处理:

1、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

2、修理费用过高,不如购买新设备;

3、由于国家新法规、新标准颁布,现有设备的使用已违反了这些新规定;

4、能耗等使用成本过高,购置新设备比使用现有设备更经济;

5、继续使用将对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原有设备的工艺、技术已被新工艺、新技术淘汰,继续使用已经不经济;

7、由于意想不到的因素,资产受到不可抗力损坏,已无法继续服役;

8、其他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清理、报废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论证后,由饭店总经理确认,按程序纳入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处理。欢迎您访问 www.nx899.com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来得及纳入预算的资产报废,应按预算形成程序,最终由饭店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应配合并监督好各相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做到资产清理费用按规定开支、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做到财产赔偿及时、足额入账。

第三十五条    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好报废资产的销户、转出转入资产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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