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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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7:06:56  浏览次数:205次  栏目:决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至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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