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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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1、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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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签字)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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